文章來源:反洗錢局
作為全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國際標準制定機構,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持續監測全球范圍內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體系存在顯著缺陷的國家和地區,督促這些國家和地區改進缺陷。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每年2月、6月和10月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以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改進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體系的進展情況。會后,在其官網更新兩份聲明,其中“呼吁對其采取行動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即通常所說的FATF“黑名單”,“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即通常所說的FATF“灰名單”。
各義務機構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及時獲取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公布和更新的高風險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名單,及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一、名單獲取途徑
上述國家或地區名單可從以下兩種途徑獲取:
1.登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官方網站,在“publications”項下的“High-risk and other monitored jurisdictions”欄目中獲取最新的名單信息。
2.登錄人民銀行官方網站,在“反洗錢”項下的“風險提示與金融制裁”欄目中獲取最新的名單信息。
二、風險管理措施
針對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公布的高風險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義務機構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8〕130號)等反洗錢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采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
(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1.針對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采取強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2.針對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采取強化交易監測措施。
3.當發現可疑情形時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拒絕提供金融服務乃至終止業務關系。
4.不得依托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
5.重新審查與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機構建立的代理行關系,必要時予以終止。
6.提高對本機構在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內部監督檢查或審計的頻率和強度。
7.在對客戶進行洗錢風險評估、劃分客戶風險等級時,應將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作為考量因素,納入客戶洗錢風險評估標準。
8.在對本機構開展洗錢風險評估、確立國家或地域風險因素時,應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公布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作為考量因素,納入洗錢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模型。
(二)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
1.采取合理方式,及時獲取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公布的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的相關信息。
2.在對客戶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劃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時,應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公布的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作為考量因素,納入客戶洗錢風險評估標準。
同時,各義務機構在對上述“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以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依法依規采取風險管理措施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與風險相適應的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去風險化措施。
附件: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公布的高風險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要求
附件:
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公布的高風險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 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要求 | ||||
序號 | 規范性文件名稱 | 內容 | ||
1 |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8〕130 號) | 一、加強客戶身份識別管理 | (二)依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義務機構依托境外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應當充分評估該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風險狀況,不得依托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 | |
二、加強洗錢或恐怖融資高風險領域的管理 | (二)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管控要求。義務機構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及時獲取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發布和更新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名單。在與來自 FATF 名單所列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進行交易時,義務機構應采取與高風險相匹配的強化身份識別、交易監測等控制措施,發現可疑情形時應當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拒絕提供金融服務乃至終止業務關系。已經與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機構建立代理行關系的,義務機構應當進行重新審查,必要時終止代理行關系。對于在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義務機構應當提高內部監督檢查或審計的頻率和強度,確保所屬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嚴格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義務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方式,關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體系缺陷。上述“合理方式”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發〔2013〕2 號)中關于“地域風險”子項所列的內容。 | |||
2 | 關于加強聯合國安理會制裁決議名單管理和 FATF公布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客戶管理的風險提示 (2018年7月20日發布) | 二、風險提示 | (二)義務機構與境外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進行交易時,應準確識別客戶所在國家或地區風險狀況。如果客戶或其受益所有人來自反洗錢、反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義務機構應采取強化的盡職調查措施,審查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交易的目的、性質,提高交易監測 的頻率和強度,發現可疑情形時應按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應拒絕與客戶建立業務 關系或與其發生交易。(三)義務機構不得依托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四)如果已經與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機構建立代理行關系,義務機構應進行重新審查,必要時終止代理行關系。對于在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義務機構應提高內部監督檢查或審計的頻率和強度,確保上述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嚴格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 |
3 |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發〔2013〕2 號) | 第二章 風險評估指標體系 | 二、風險子項 (二)地域風險子項。2.對某國(地區)進行反洗錢風險提示的情況。金融機構應遵循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 有權部門的風險提示,參考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英文簡稱 FATF )、亞太反洗錢組織(英文簡稱 APG )、歐亞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組織(英文簡稱 EAG )等權威組織對各國(地區)執行 FATF 反洗錢標準的互評估結果。 | |
4 |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銀反洗發〔2018〕19 號) | 第三十四條 |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需要,統籌確定各類信息的來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來源應當考慮國家、行業、客戶、地域、機構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來源:(一)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亞太反洗錢組織(APG)、歐亞反洗錢與反恐融資 組織(EAG)、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IS)、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組織(IOSCO)、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等國際組織、國家和行業的風險評估報告、研究成果、形勢分析、工作數據等。 | |
第三十五條 | 國家/地域風險因素應當考慮:1.在高風險國家(地區)設立境外分支機構情況;2.交易對手或對方金融機構涉及高風險國家(地區)情況;3.境外分支機構數量及地域分布情況; 4.高風險國家(地區)經營收入占比等。客戶風險因素應當考慮:1.非居民客戶數量占比;2.離岸客戶數量占比;3.政治公眾人物客戶數量占比;4.使用不可核查證件開戶客戶數量占比;5.職業不明確客戶數量占比;6.高風險職業(行業)客戶數量占比;7.由第三方代理建立業務關系客戶數量占比;8.來自高風險國家(地區)的客戶情況;9.被國家機關調查的客戶情況等。 | |||
第五十二條 |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并執行清晰的客戶接納政策和程序,明確禁止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范圍,有效識別高風險客戶或高風險賬戶,并對其進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對于高風險客戶或高風險賬戶持有人,包括客戶屬于政治公眾人物、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來自高風險國家(地區)的,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在客戶身份識別要求的基礎上采取強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進一步獲取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適當提高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頻率,深入了解客戶經營活動狀況、財產或資金來源,詢問與核實交易的目的和動機,適度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及強度,提高審批層級等,并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跟蹤監測和分析排查。 | |||
5 |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 號) | 三、加強特定業務關系中客戶的身份識別措施 | (三)對來自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亞太反洗錢組織(APG)、歐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組織(EAG)等國際反洗錢組織指定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的客戶,義務機構應當根據其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強化身份識別措施。 | |
6 |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64 號) | 四、義務機構應當根據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在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中分別采取強 化、簡化或者豁免等措施,建立或者維持與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關系 | (三)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異常復雜,存在多層嵌套、交叉持股、關聯交易、循環出資、家族控制等復雜關系的,受益所有人來自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等情形,或者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無法完成核實的,義務機構應當綜合考慮成本收益、合規控制、風險管理、國別制裁等因素決定是否與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