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阿姨,我跟你說這個理財產品可好了,一年投資收益率20%,5年就能翻倍!隔壁李大爺也買了……”通過一個和你有聯系的人拉近距離,再曉之以情,動之以理,這樣的行騙手法很常見。但讓人驚訝的是上當受騙的人卻一直有且并未有減少的趨勢。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不法分子以投資理財、養老服務為名,打著響應國家政策、支持實體企業發展等旗號,編造各種投資名目,以高利息、高回報、低風險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嚴重擾亂了社會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社會不良影響。在此,特別提醒廣大投資者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警惕非法貸款、非法融資和非法集資廣告陷阱,謹防上當受騙,自覺遠離和積極抵制非法集資,共創和諧社會。
一、什么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1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于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
2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易于引發風險。
3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二、非法集資活動應具備的條件
為了懲治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監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訂了《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一條規定,非法集資活動應同時具備4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三、非法集資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一些群眾在急切求富和盲目從眾心理的心理支配下,缺乏理性,對不法分子虛擬的高額回報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傾其所有;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群眾騙入泥潭,騙取群眾資金;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私募基金、電子黃金、網絡炒匯等名目,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金融名詞前失去判斷,欺騙群眾投資;
4.裝點門面,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掩蓋其非法目的,而無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用合法的外衣騙取群眾的信任;
5.利用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群眾上當,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
符合上述情形,并實施下列行為的是典型的非法集資活動:
◆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三、非法集資與私募基金的主要區別
私募基金 | 非法集資 | |
是否公開募集 | 向特定的對象募集 | 社會公眾 |
是否注冊備案 |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注冊;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 未經有關部分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
是否項目真實 | 是 | 否 |
是否人數眾多 | 以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不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人形式設立的不得超過50人 | 超過投資人數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從而具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 |
是否承諾收益 | 否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