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活動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職人員、客戶、正在洽談的潛在客戶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
(一)提供禮金、禮品、房產、汽車、有價證券、股權、傭金返還等財物,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請、娛樂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顯著偏離公允價格的結構化、高收益、保本理財產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間接向他人提供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五)其他輸送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依法制定的內部規定及限定標準,依法合理營銷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直接或者間接以第九條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間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獲取的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謀取利益;
(三)以誘導客戶從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戶受托資產進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謀取利益;
(四)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五)違規利用職權為近親屬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六)其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