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協助客戶通過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偽造資料、代持等方式,向不滿足適當性要求或合格投資者要求的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
(二)安排向特定客戶銷售顯著偏離公允價格的結構化、高收益、保本理財產品等交易;
(三)以所在機構名義或者以所在機構員工身份,銷售未經機構核準銷售的金融產品;
(四)竊取或者泄露本機構及合作機構的內部信息、客戶信息等未公開信息;
(五)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投資交易業務過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獲取的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資產;
(三)不公平對待不同投資組合,在不同賬戶之間輸送利益;
(四)以明顯偏離市場公允估值的價格進行交易;
(五)編造、傳播虛假、不實信息,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資金優勢、持股持券優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影響證券、期貨及其他衍生品交易價格、交易量;
(六)讓渡資產管理賬戶實際投資決策權限;
(七)濫用交易傭金分配權利,向租用交易席位的證券、期貨公司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輸送利益;
(八)代表投資組合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的過程中,不按照客觀獨立的專業判斷投票;
(九)直接或間接通過聘請第三方機構或者個人的方式輸送利益;
(十)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六條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份額登記、估值核算業務過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在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以及基金收益的分配過程中違規給予部分客戶特殊優待;
(二)串通相關方進行明顯偏離公允價值的估值核算,并從中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經基金管理人授權,泄露或者使用所服務的基金產品數據、產品組合信息、交易信息、客戶信息等;
(四)協助基金管理人制作虛假材料或者披露虛假信息;
(五)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守廉潔從業底線,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干擾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當方式影響自律管理決定;
(二)以不正當方式影響自律管理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當方式獲取自律管理內部信息;
(四)協助利益關系人,拒絕、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協會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自律管理職能;
(五)其他干擾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