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 富國中證國企一帶一路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
基金簡稱 | 富國中證國企一帶一路ETF(場內簡稱:國企富國) |
基金主代碼(交易代碼) | 515150 |
基金運作方式 | 契約型,交易型開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9年11月6日 |
基金管理人名稱 |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稱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名稱 |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
公告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配套法規、《富國中證國企一帶一路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國中證國企一帶一路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
申購起始日 | 2020年1月15日 |
贖回起始日 | 2020年1月15日 |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投資者申購的基金份額須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本基金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為100萬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單日申購的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投資者在申購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過0.5%的標準收取傭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
1)投資者贖回的基金份額須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本基金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為100萬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單日贖回的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投資者在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過0.5%的標準收取傭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
投資者應當在本基金指定的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的營業場所或按申購贖回代理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包括: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將適時增加或調整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并及時公告。
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或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交易/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銷售機構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1)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申購、贖回應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規則并適用于本基金的,則按照新的規則執行,并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更新。
2)本基金采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3)本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4)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申購贖回清單的規定備足申購對價,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和現金,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不成立。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在受理當日進行確認。如投資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敗。如投資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或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則贖回申請失敗。
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購、贖回申請并不代表該申購、贖回申請一定成功。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3)申購與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的清算交收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的有關規定。
投資者T日申購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日收市后為投資者辦理申購當日賣出基金份額與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現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辦理申購當日未賣出基金份額與現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并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現金替代交收失敗的,該筆申購當日未賣出基金份額交收失敗。
投資者T日贖回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日收市后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的注銷與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現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辦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現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并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遲于T+3日辦理贖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現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時發現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申購贖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記的辦理時間、方式、處理規則等進行調整,并在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購和贖回的對價
1)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定。申購對價是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贖回對價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2)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計算公式為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估值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未來,若市場情況發生變化,或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計算和公告時間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4)本公告僅對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有關事項予以說明。客戶欲了解本基金的詳細情況,請詳細閱讀2019年9月6日披露于本公司網站[gppro.cn]和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富國中證國企一帶一路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國中證國企一帶一路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5)有關本基金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規定若有變化,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6)投資者可以登陸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gppro.cn或撥打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熱線95105686、4008880688(全國統一,均免長途費)進行相關咨詢。
(7)風險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并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產品。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