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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錢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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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錢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基金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和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等規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反洗錢客戶風險等級劃分(以下簡稱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在反洗錢工作中,根據一定的風險等級劃分標準,對客戶在洗錢方面的風險等級進行劃分的活動。

第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對客戶進行風險等級劃分的目的是根據客戶風險等級的不同而采取相應的身份識別和風險監控措施,切實防范洗錢風險。

第四條基金管理公司應按照以下原則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以及相應的風險監控工作:

(一)全面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綜合考慮客戶可能涉嫌洗錢的各類風險因素,采取合理方式對所有客戶進行風險等級劃分。

(二)審慎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充分了解客戶的基礎上,提高對客戶身份的識別能力,審慎進行客戶風險等級評定。

(三)持續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對客戶風險等級進行持續關注,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

(四)保密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對所掌握的客戶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風險等級信息等予以嚴格保密,非依法律規定和監管要求,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五)分級管理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根據客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所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的審核應當嚴于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的審核。

第五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公司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客戶風險等級調整和客戶信息審核等工作。

第二章 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準

第六條基金管理公司為客戶開立基金賬戶時,應當按照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并在此基礎上

對客戶的洗錢風險進行等級劃分。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協議中明確投資人身份資料的提供內容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職責。

對現有客戶的身份重新識別以及風險等級劃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期限完成。

第七條基金管理公司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在掌握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交易的實際受益人的基礎上,進行反洗錢客戶風險等級劃分。

第八條基金管理公司在進行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時,應綜合考慮客戶身份、地域、行業或職業、交易特征等因素。客戶風險等級至少應當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

(一)以下客戶應當被列入高風險等級:

1、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發布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司法機關發布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單;

2、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各級司法機關依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協查的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名單;

3、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各級司法機關依法要

求基金管理公司協查的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涉及贓款、贓物,能夠成為洗錢行為上游犯罪的名單;

4、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關注的客戶名單;

5、因涉嫌違法違規案件被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通報的;

6、一年內被基金管理公司報送可疑交易累計達到五次以上(含本數)的客戶;

7、按照客戶的身份、地域、行業或職業、交易特征,基金管理公司有合理理由懷疑其存在高度洗錢風險的客戶。

(二)以下客戶應當被列入中等風險等級:

1、除高風險類客戶以外,其他被基金管理公司報送過可疑交易的客戶;

2、按照客戶的身份、地域、行業或職業、交易特征,基金管理公司有合理理由懷疑其存在一定洗錢風險的客戶。

(三)除高風險類客戶和中等風險類客戶之外的客戶應當被列入低風險等級。

第九條基金管理公司在初次為客戶開立基金賬戶辦理業務時,如果通過身份識別發現客戶屬于高風險等級的,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接受該客戶為本機構的客戶。

第十條基金管理公司對客戶風險等級的劃分應保持持續關注,適時對客戶的風險等級進行調整。出現下列情形時,

應當考慮調整客戶的風險等級:

(一)符合《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規定,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情形的;

(二)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規定期限對客戶進行審核,發現客戶的身份信息或交易信息不再符合原先風險等級類別的;

(三)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所掌握的客戶身份信息的變化,有合理理由認為應當調整客戶風險等級的。

基金管理公司對客戶風險等級的調整及其理由都應當留有記錄。

第三章 客戶信息審核和交易監測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對于被列入高風險類別的客戶,至少每半年應進行一次審核,更新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對于被列入中等風險類別的客戶,至少每年應進行一次審核,更新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對于低風險類客戶,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對其直銷客戶信息的審核可以通過要求客戶提供更新的身份信息、回訪客戶、實地查訪、向公安、工商管理部門核實以及其他可以采取的措施進行。所有形式的審核都應當留有記錄。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對于客戶信息的審核可以通過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協議中明確投資人身份資料的交換內容及高、中風險客戶的信息審核職責。其他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在合理的時間內通過要求客戶提供更新的身份信息、回訪客戶、實地查訪、向公安、工商管理部門核實以及其他可以采取的措施進行審核。所有形式的審核都應當留有記錄。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日常可疑交易分析和報送中密切關注高風險等級和中等風險等級客戶的交易行為,針對客戶交易活動制作監測分析報告。經過監控和分析,對符合可疑交易標準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及時報告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指引制定的風險等級劃分標準,應當按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公司應與服務提供商在相關協議中明確投資人身份資料的提供內容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職責。

第十七條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