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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國聚利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第二個開放期開放申購、贖回業務的公告

日期:2018-09-13  字體大小:TTT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稱

富國聚利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簡稱

富國聚利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

基金主代碼

004978

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定期開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以封閉期和開放期相結合的方式運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8月10日

基金管理人名稱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稱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名稱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配套法規、《富國聚利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富國聚利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申購起始日

2018年9月17日

贖回起始日

2018年9月17日

 

2.        日常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時間

2.1 封閉期與開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以封閉期和開放期相結合的方式運作。本基金的首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該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對應的6個月月度對日的前一日。下一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含該日)起至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所對應的6個月月度對日的前一日,以此類推。如該對應日期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若該日歷月度中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等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后第一個工作日(含該日)起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等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本基金第二個開放期為自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10月12日的連續14個工作日。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導致原定開放期起始日或開放期內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等業務的,或依據基金合同需暫停申購或贖回業務,則開放期相應順延,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如本基金第二個開放期內未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本基金自2018年10月13日將進入第三個封閉期。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可達到或者超過50%,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銷售。

2.2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開放期內的每個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期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資者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在開放期的每個開放日內,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業務辦理時間之外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但在開放期最后一個開放日,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業務辦理時間之外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3.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在當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者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6)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申購業務

4.1申購金額限制

基金管理人規定,本基金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1元(含申購費),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時,除需滿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購金額限制外,當銷售機構設定的最低金額高于上述金額限制時,投資者還應遵循相關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

直銷網點單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50,0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20,000元(含申購費);已在直銷網點有該基金認購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其他銷售網點的投資者欲轉入直銷網點進行交易要受直銷網點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申購的最低金額。

4.2申購費率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份額時,需交納申購費用。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具體包括:

a、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b、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

c、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

d、企業年金理事會委托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e、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本公司將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范圍,并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者。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通過直銷中心申購的養老金客戶)

申購費率(其他投資者)

M<100萬元

0.18%

0.60%

100萬元≤M<500萬元

0.12%

0.40%

M≥500萬元

每筆1,000元

基金申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5.        日常贖回業務

5.1贖回份額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對本基金的贖回申請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0.01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申請贖回。但各銷售機構對交易賬戶最低份額余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5.2贖回費率

(1)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投資者認(申)購本基金所對應的贖回費率隨持有時間遞減。具體如下:

持有期限(N)

贖回費率

N<7日

1.50%

7日≤N≤29日

0.10%

N≥30日

0

(注:贖回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以該份額自登記機構確認之日開始計算。)

(2)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的贖回費用在投資者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

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6.        基金銷售機構

6.1直銷機構

(1)直銷機構: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二期16-17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二期16-17樓

法定代表人:薛愛東

直銷網點:直銷中心

直銷中心地址:上海市楊浦區大連路588號寶地廣場A座23樓

傳真:021-20513177

聯系人:孫迪

客戶服務統一咨詢電話:95105686、4008880688(全國統一,免長途話費)

公司網站:gppro.cn

6.2代銷機構

 

7.        基金份額凈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個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其網站、基金份額銷售機構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敬請投資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項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本公告僅對本基金第二個開放期開放申購、贖回有關事項予以說明。投資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詳細情況,請詳細閱讀刊登在2018年3月24日《中國證券報》上的更新的《富國聚利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投資者亦可通過本公司網站(gppro.cn)查閱《富國聚利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等相關資料。

(4)有關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的具體規定若有變化,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5)投資者可以登陸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gppro.cn或撥打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熱線95105686、4008880688(全國統一,均免長途費)進行相關咨詢。

(6)風險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特此公告。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