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時間:2017年8月18日
公告日期:2017年8月15日
《富國新興成長量化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書》(以下簡稱“本公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規定編制,富國新興成長量化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以下簡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公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本公告中基金財務會計資料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基金的任何保證。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詳細查閱刊登在2017年5月23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zse.cn)以及本公司網站(gppro.cn)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
1、基金名稱:富國新興成長量化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2、基金類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3、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4、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場內簡稱及交易代碼:
場內簡稱:成長量化;交易代碼:161038
6、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場外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場所為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場內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場所為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
7、跨系統轉托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和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托管。
8、基金份額總額:截至2017年8月11日,本基金的份額總額為632,370,666.56份。
9、基金份額凈值:截至2017年8月11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為0.9918元。
10、本次上市交易的份額總額:66,282,591.00份。
11、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7年8月18日
13、基金管理人: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一)上市前募集情況
1、本基金注冊申請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2912號
2、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發售日期: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7月14日
5、發售面值:1.00元人民幣
6、發售方式:場內、場外認購
7、發售機構:
(1)場內發售機構
本基金的場內銷售機構為具有基金代銷資格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體名單可在深交所網站查詢),包括:愛建證券、安信證券、渤海證券、財達證券、財富證券、財富里昂、財通證券、長城證券、長江證券、網信證券、川財證券、大通證券、大同證券、德邦證券、第一創業、東北證券、東方證券、東海證券、東莞證券、東吳證券、東興證券、高華證券、方正證券、光大證券、廣發證券、廣州證券、國都證券、國海證券、國金證券、國開證券、國聯證券、國盛證券、國泰君安、國信證券、國元證券、海通證券、恒泰長財、恒泰證券、紅塔證券、申萬宏源西部證券、宏信證券、華安證券、華寶證券、華創證券、華福證券、華林證券、華龍證券、華融證券、華泰聯合、華泰證券、華西證券、華鑫證券、江海證券、金元證券、開源證券、聯儲證券、聯訊證券、民生證券、民族證券、南京證券、平安證券、中泰證券、國融證券、瑞銀證券、山西證券、上海證券、申萬宏源證券、世紀證券、首創證券、太平洋證券、天風證券、九州證券、萬和證券、萬聯證券、西部證券、西藏東方財富證券、西南證券、長城國瑞、湘財證券、新時代證券、信達證券、興業證券、銀河證券、銀泰證券、英大證券、招商證券、浙商證券、中航證券、中金公司、中山證券、中投證券、中天證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山東、中信證券、中銀證券、中郵證券、中原證券(排名不分先后)。
(2)場外發售機構
本基金的場外銷售機構包括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其中直銷機構是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包括直銷中心,代銷機構是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深圳眾祿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8、驗資機構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9、認購資金總額及入賬情況:
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認購的富國新興成長量化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首次發行募集基金共計為人民幣632,370,666.56元,其中凈認購資金及銀行已結息的利息共計人民幣632,192,761.70元已于2017年7月19日劃至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營業部開立的賬號為31050136360000001948的基金托管賬戶。另外,本基金有效認購款在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未結息的部分人民幣177,904.86元,根據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確認,將于下一個銀行結息日(2017年9月20日)后劃入基金托管戶。
10、基金備案情況
本基金于2017年7月19日驗資完畢,2017年7月20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于2017年7月21日獲得書面確認,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該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7月21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總份額:632,370,666.56份。
(二)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主要內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2017]504號
2、上市交易日期:2017年8月18日
3、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場內簡稱及交易代碼:
場內簡稱:成長量化;交易代碼:161038
5、本次上市交易份額:66,282,591.00份(截至2017年8月11日)
6、基金份額凈值的披露:每個交易日的次日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并在深交所行情發布系統揭示。
7、未上市交易份額的流通規定:對于托管在場外的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符合相關辦理條件的前提下,將其跨系統轉托管至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后即可上市流通。
(一)持有人戶數
截至2017年8月11日,本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為5406戶(場外戶數與場內戶數之和),平均每戶持有的基金份額為116,975.71份。其中,場內基金份額持有戶數為844戶,平均每戶持有的基金份額為78,533.88份。
(二)持有人結構
1、截至2017年8月11日,場內基金份額持有人結構如下: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場內基金份額為1,965,208.00份,占本次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基金份額比例為2.96%;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場內基金份額為64,317,383.00份,占本次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基金份額比例為97.04%。
2、截至2017年8月11日,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持有本基金的情況如下:
項目 | 份額 | 持有份額總數(份) | 占基金總份額比例(%) |
基金管理公司所有從業人員持有本基金 | 成長量化份額 | 39,111.31 | 0.006% |
截至2017年8月11日,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未持有本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經理未持有本基金。
(三)截至2017年8月11日,本基金場內基金份額前十名持有人情況
序號 |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 | 持有份額 | 占場內基金總份額的比例(%) |
1 | 隋德祥 | 4,504,087 | 6.80 |
2 | 張瑛 | 1,986,038 | 3.00 |
3 | 賈建壯 | 1,488,101 | 2.25 |
4 | 葉健 | 1,400,108 | 2.11 |
5 | 李繼章 | 1,200,023 | 1.81 |
6 | 米占全 | 1,010,019 | 1.52 |
7 | 常州市遠東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87 | 1.51 |
8 | 霍然 | 1,000,068 | 1.51 |
9 | 方寒梅 | 1,000,068 | 1.51 |
10 | 劉又生 | 1,000,019 | 1.51 |
11 | 劉小娟 | 1,000,019 | 1.51 |
五、基金主要當事人簡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況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二期16-17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二期16-17樓
法定代表人:薛愛東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電話:(021)20361818
傳真:(021)20361616
聯系人:趙瑛
注冊資本:3億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截止于2017年6月30日):
股東名稱 | 出資比例 |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775% |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 27.775% |
加拿大蒙特利爾銀行 | 27.775% |
山東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16.675% |
公司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制定基金投資的重大決策和投資風險管理。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公司日常運作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工作,確保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防范和化解運作風險、合規與道德風險。
公司目前下設二十四個部門、三個分公司和二個子公司,分別是:權益投資部、固定收益投資部、固定收益專戶投資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多元資產投資部、量化投資部、海外權益投資部、權益專戶投資部、養老金投資部、權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機構業務部、零售業務部、營銷管理部、客戶服務部、電子商務部、戰略與產品部、監察稽核部、計劃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董事會辦公室)、信息技術部、運營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廣州分公司、富國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國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權益投資部:負責權益類基金產品的投資管理;固定收益投資部:負責固定收益類公募產品和非固定收益類公募產品的債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資金等)的投資管理;固定收益專戶投資部:負責一對一、一對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類專戶的投資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債券信用評級體系,開展信用研究等,為公司固定收益類投資決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開展固定收益投資策略研究,統一固定收益投資中臺管理,為公司固定收益類投資決策和執行提供發展建議、 研究支持和風險控制;多元資產投資部:根據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契約要求,在授權范圍內,負責FOF基金投資運作和跨資產、跨品種、跨策略的多元資產配置產品的投資管理。量化投資部:負責公司有關量化投資管理業務;海外權益投資部:負責公司在中國境外(含香港)的權益投資管理;權益專戶投資部:負責社保、保險、QFII、一對一、一對多等非公募權益類專戶的投資管理;養老金投資部:負責養老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基本養老金、社保等)及類養老金專戶等產品的投資管理;權益研究部:負責行業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觀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負責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機構業務部:負責年金、專戶、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機構客戶營銷工作;零售業務部:管理華東營銷中心、華中營銷中心、廣東營銷中心、深圳營銷中心、北京營銷中心、東北營銷中心、西部營銷中心、華北營銷中心,負責公募基金的零售業務;營銷管理部:負責營銷計劃的擬定和落實、品牌建設和媒介關系管理,為零售和機構業務團隊、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銷售支持;客戶服務部:擬定客戶服務策略,制定客戶服務規范,建設客戶服務團隊,提高客戶滿意度,收集客戶信息,分析客戶需求,支持公司決策;電子商務部:負責基金電子商務發展趨勢分析,擬定并落實公司電子商務發展策略和實施細則,有效推進公司電子商務業務;戰略與產品部:負責開發、維護公募和非公募產品,協助管理層研究、制定、落實、調整公司發展戰略,建立數據搜集、分析平臺,為公司投資決策、銷售決策、業務發展、績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數據支持;監察稽核部:負責監察、風控、法務和信息披露;信息技術部:負責軟件開發與系統維護等;運營部:負責基金會計與清算;計劃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計劃與管理;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力資源規劃與管理;綜合管理部(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公司董事會日常事務、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內部)宣傳、信息調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國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證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和提供資產管理;富國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業務。
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公司有員工373人,其中65.4%以上具有碩士以上學歷。
3、本基金基金經理
方旻先生,碩士,自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量研究員;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任富國中證紅利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滬深300增強證券投資基金、富國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富國中證紅利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滬深300增強證券投資基金、上證綜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和富國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5年5月起任富國創業板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富國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及富國中證銀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5年10月起任富國上證綜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兼任量化投資副總監。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張圣賢先生,碩士,自2007年7月至2015年3月任上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分析師;自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2015年6月起任富國中證軍工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富國中證國有企業改革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富國中證新能源汽車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5年8月起任富國中證工業4.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富國中證體育產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2月起任富國中證智能汽車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兼量化投資部量化投資總監助理。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系人:田 青
聯系電話:(010)67595096
2、主要人員情況
趙觀甫,資產托管業務部總經理,曾先后在中國建設銀行鄭州市分行、總行信貸部、總行信貸二部、行長辦公室工作,并在中國建設銀行河北省分行營業部、總行個人銀行業務部、總行審計部擔任領導職務,長期從事信貸業務、個人銀行業務和內部審計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張軍紅,資產托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于中國建設銀行青島分行、中國建設銀行總行零售業務部、個人銀行業務部、行長辦公室,長期從事零售業務和個人存款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張力錚,資產托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建筑經濟部、信貸二部、信貸部、信貸管理部、信貸經營部、公司業務部,并在總行集團客戶部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擔任領導職務,長期從事信貸業務和集團客戶業務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黃秀蓮,資產托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會計部,長期從事托管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一直秉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托人提供高質量的托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建設銀行托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托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賬戶、QFII、企業年金等產品在內的托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托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國建設銀行已托管584只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托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建設銀行自2009年至今連續六年被國際權威雜志《全球托管人》評為“中國最佳托管銀行”。
(三)基金驗資機構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安永大樓16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環球金融中心50樓
法定代表人:毛鞍寧
聯系電話:021-22288888
傳真:021-22280000
聯系人:蔣燕華
經辦注冊會計師:蔣燕華、濮曉達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間未收取任何費用,其他各基金銷售機構根據本基金招募說明書設定的費率收取認購費。
本基金募集結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告前無重要財務事項發生。
富國新興成長量化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2017年8月11日資產負債表如下:
(除特別注明外,金額單位為人民幣元)
資 產 | 本期末2017年8月11日 |
資 產: | |
銀行存款 | 38,949,833.98 |
結算備付金 | 5,659,975.16 |
存出保證金 | 18,462.21 |
交易性金融資產 | 232,798,456.69 |
其中:股票投資 | 232,798,456.69 |
債券投資 | - |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 - |
基金投資 | - |
衍生金融資產 | - |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350,000,000.00 |
應收證券清算款 | 63,931.64 |
應收利息 | 87,213.82 |
應收股利 | - |
應收申購款 | - |
其他資產 | 178,360.97 |
資產合計: | 627,756,234.47 |
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 |
負債: | - |
短期借款 | - |
交易性金融負債 | - |
衍生金融負債 | - |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 - |
應付證券清算款 | |
應付贖回款 | - |
應付管理人報酬 | 286,589.70 |
應付托管費 | 47,764.95 |
應付銷售服務費 | - |
應付交易費用 | 227,498.62 |
應付稅費 | - |
應付利息 | - |
應付利潤 | - |
其他負債 | 24,146.10 |
負債合計: | 585,999.37 |
所有者權益: | |
實收基金 | 632,370,666.56 |
未分配利潤 | -5,200,431.46 |
所有者權益合計 | 627,170,235.10 |
負債與持有人權益總計: | 627,756,234.47 |
截至2017年8月11日,富國新興成長量化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投資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 項目 | 金額(元) |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權益投資 | 232,798,456.69 | 37.08 | |
其中:股票 | 232,798,456.69 | 37.08 | |
固定收益投資 | - | ||
其中:債券 | - | ||
資產支持證券 | - | ||
貴金屬投資 | - | ||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 ||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350,000,000.00 | 55.75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 ||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 44,609,809.14 | 7.11 | |
其他資產 | 347,968.64 | 0.06 | |
合計 | 627,756,234.47 | 100 |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 行業類別 | 公允價值(元) |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
A | 農、林、牧、漁業 | - | - |
B | 采礦業 | 1,973,449.00 | 0.31 |
C | 制造業 | 157,333,354.69 | 25.09 |
D |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270,314.00 | 0.04 |
E | 建筑業 | - | - |
F | 批發和零售業 | 14,346,297.00 | 2.29 |
G |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11,197,436.00 | 1.79 |
H | 住宿和餐飲業 | - | - |
I |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13,431,077.00 | 2.14 |
J | 金融業 | 2,097,896.00 | 0.33 |
K | 房地產業 | 9,227,163.00 | 1.47 |
L |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9,107,646.00 | 1.45 |
M |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 - |
N |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7,056,216.00 | 1.13 |
O |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 - |
P | 教育 | - | - |
Q |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 - |
R |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6,757,608.00 | 1.08 |
S | 綜合 | - | - |
合計 | 232,798,456.69 | 37.12 |
(三)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 股票代碼 | 股票名稱 | 數量(股) | 公允價值(元) |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
1 | 000415 | 渤海金控 | 1,227,100 | 8,233,841.00 | 1.31 |
2 | 600308 | 華泰股份 | 1,177,600 | 7,937,024.00 | 1.27 |
3 | 600757 | 長江傳媒 | 943,800 | 6,757,608.00 | 1.08 |
4 | 000725 | 京東方A | 1,686,100 | 6,238,570.00 | 0.99 |
5 | 600801 | 華新水泥 | 487,416 | 6,185,309.04 | 0.99 |
6 | 601006 | 大秦鐵路 | 677,500 | 5,880,700.00 | 0.94 |
7 | 002601 | 龍蟒佰利 | 330,800 | 5,593,828.00 | 0.89 |
8 | 600420 | 現代制藥 | 338,900 | 5,591,850.00 | 0.89 |
9 | 600312 | 平高電氣 | 450,900 | 5,442,363.00 | 0.87 |
10 | 000528 | 柳工 | 568,100 | 4,948,151.00 | 0.79 |
(四)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注:截至2017年8月11日,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五)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注:截至2017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債券。
(六)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注:截至2017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七)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注:截至2017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權證。
(八)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注:截至2017年8月11日,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本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2、申明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注:截至2017年8月11日,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在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票。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 名稱 | 金額(元) |
1 | 存出保證金 | 18,462.21 |
2 | 應收證券清算款 | 63,931.64 |
3 | 應收股利 | - |
4 | 應收利息 | 87,213.82 |
5 | 應收申購款 | - |
6 | 其他應收款 | 178,360.97 |
7 | 待攤費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計 | 347,968.64 |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注:截至2017年8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注:截至2017年8月11日,本基金投資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況。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間未發生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有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職責做出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二)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地披露定期報告等有關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接受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的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后,將及時予以公開澄清。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職責做出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托管基金資產。
(二)根據《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范圍、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進行監督和核查。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規定,將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將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富國新興成長量化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注冊的文件
(二)《富國新興成長量化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富國新興成長量化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
(四)《富國新興成長量化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托管協議》
(五)法律意見書
(六)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后)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及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2、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終止基金份額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不影響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在不影響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變更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者增減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或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4、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5、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會議通知等相關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會議通知等相關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小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5)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授權他人表決;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或通訊開會。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7、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8、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9、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10、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法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深圳證券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只能選擇現金分紅的方式,具體權益分配程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如本基金在未來條件成熟時,增減基金份額類別,則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四、基金財產管理、運用相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相關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9、基金的上市費用和年費;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國家債券、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次級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同業存單、衍生工具(股指期貨、權證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資產的投資比例占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于新興成長相關股票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后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會做相應調整。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的投資比例占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于新興成長相關股票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3)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遵循以下(14)-(18)項投資限制: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9)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20)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協議中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21)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2)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2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第(11)條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持有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二)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基金份額凈值公告、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額開始上市交易或者開始辦理申購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2、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或者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其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3、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述規定的市場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變更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后方可執行,并自決議生效后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