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2015年度金融審判系列白皮書》顯示,信用卡犯罪成高發、多發金融犯罪類型,占全市法院審結金融刑事案件的90.9%。
據了解,信用卡犯罪不僅嚴重影響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而且引發其他類型違法犯罪活動。白皮書呼吁,亟需構建此類犯罪防范機制。
信用卡犯罪向上游延伸
自2012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多次透支消費利用虛假信息注冊的信用卡,透支金額達270余萬元。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后進行消費,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0年,并處罰金25萬元。
來自上海高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上海法院審結信用卡詐騙案件1076件,占涉信用卡犯罪的89.6%,占全部金融犯罪的81.5%。信用卡詐騙犯罪中又以惡意透支型為主,占此類案件的94.6%。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涉信用卡犯罪不再局限于信用卡詐騙等傳統領域,而是不斷向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偽造信用卡等上游犯罪延伸,逐步形成完整的犯罪鏈條,并呈現智能化、專業化、集團化趨勢。
隨著養卡公司、刷卡公司的出現,從獲取信用卡信息、身份證信息到偽造、騙領信用卡再到非法套現,從申領信用卡到非法套現實現惡意透支目的的產業化趨勢明顯,信用卡套現與以卡養卡、放高利貸、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糾纏在一起。
上海高院副院長陳亞娟說,竊取信用卡信息、制作、運輸、銷售、盜刷等各個環節,都由專業的犯罪組織承擔,各個環節相互銜接又相對獨立,甚至在許多環節上是純粹的代工關系,呈現出分工專業化、手段智能化、組織集團化、犯罪地跨區域化等特點,使防范和查處工作難度加大。
發卡審查不規范是病根
白皮書稱,銀行核發信用卡審查不嚴、業務不規范,是信用卡犯罪高發、多發的主因。
記者走訪發現,一些銀行片面追求信用卡業務數量,隨意放寬申請人、擔保人條件,簡化申請手續;甚至為爭奪客戶資源通過中介營銷信用卡,致使大量持有虛假身份證明、收入證明的申領人獲準取得信用卡;一些銀行資信審查流于形式,把關不嚴,致使資信較低或者不具備相應資信的人申領了信用卡,甚至申領到多家銀行的信用卡,為犯罪埋下諸多隱患。
陳亞娟說,個別銀行催收工作不規范,如催收的具體數額不詳,催收電話與持卡人填寫的資料不符;發函催收未留存郵寄憑證,無法證明送達情況,發函地址填寫錯誤或與持卡人填寫的資料不符;上門催收未制作筆錄或相關工作情況等,影響催收效力和刑事打擊力度。
白皮書顯示,POS機準入門檻過低、監管不力,是信用卡犯罪高發、多發的又一因素。
上海高院副院長王秋良說,個別銀行為了自身利益,放低設立POS機特約商戶的準入門檻。批準設立POS機后,監管不到位甚至缺位,導致出現刷卡公司、出租、出售POS機現象。加上銀行對異常交易沒有及時進行欺詐風險的識別和控制,使得POS機實現信用卡消費功能的同時,容易成為實施涉信用卡犯罪的工具。
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長段守亮說,由于銀行間尚未形成有效的發卡信息共享,惡意透支情況互相通報機制不健全,為不少犯罪分子能夠短時間內在不同銀行申領多張信用卡惡意透支,甚至在一家或幾家銀行惡意透支后,又到其他銀行申領信用卡繼續惡意透支,為涉信用卡犯罪創造了條件。
規范POS機準入加強監管
陳亞娟建議,銀行發放信用卡時,應嚴格把握申請條件與程序,注重核定信用額度和風險管理,充分核實并完整記錄申請人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貸記錄等信息,確認申請人擁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可靠的還款保障。有條件的銀行還應派員到申領人工作單位實地調查,對網絡申請客戶同樣要加強審核,降低多頭授信、以卡養卡可能帶來的風險。
嚴把發卡關的同時,銀行還應規范POS機設立程序,嚴格特約商戶準入和加強監管。
王秋良認為,銀行開展具體業務前,應對商戶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就信用卡欺詐、套現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責任進行約定和釋明。銀行也要加強監管信用卡支付日常交易行為,實時關注特約商戶的流水狀況,重點關注經營票務、大額整數交易、相同信用卡反復發生交易的商戶,對特約商戶實行持續監測和定期現場檢查。
銀行還應嚴密監控網上出租、出賣、購買POS機現象,對涉嫌協助持卡人套現的特約商戶,應及時警告和要求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立即停止其收單資格,以提高整治違法套現工作的有效性,防患于未然。
段守亮說,銀行之間要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使發卡銀行可以優化數據采集流程,降低查詢成本,堵塞惡意透支者輪換辦卡、輪流透支的渠道和漏洞。尤其在持卡人持有多張信用卡的情況下,銀行可以通過這一機制,交叉比對持卡人在其他銀行的交易流水情況,判定其真實收入,以確定其是否以卡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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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6-06-21/092934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