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杰因受賄罪被執行死刑,這是新中國歷史上因經濟犯罪被處以極刑的職位最高的領導干部。
成克杰利用手中的職權,伙同情婦李平,通過種種非法手段累積了巨額錢財,如何處理這些“燙手山芋”呢?成克杰想到了洗錢,而且他在洗錢時相信專業分工的優勢,不象某些貪官只是簡單地存在銀行或寄放在親戚朋友那里。成克杰借助一些不法分子采用非常隱蔽的手法來清洗他的黑錢,香港商人張靜海是其中最重要的同伙。成克杰將贓款交給張靜海,要求其利用香港公司的名義幫助其轉款,具體由張靜海全權代理操作。成克杰的洗錢順序具體如下:
首先,他與情婦李平將受賄所得4109萬元交給了香港商人張靜海,張幫助其將黑錢存入銀行,為此成克杰付給張靜海1150萬元,而且還須付給銀行手續費。如此一來,成克杰的4000多萬元大幅縮水。
其次,成克杰以李平的名義在香港注冊一家空殼企業。這家公司純屬掩人耳目,但即使什么業務都不做,為了假戲真唱,不露馬腳,還是需要偽造經營活動,請會計師做虛假賬目,繳納25%左右的企業所得稅,40%的個人所得稅。這樣一來,資產又縮水不少。
最后,成克杰還得想辦法把企業賬戶上的錢轉到自己指定的賬戶上,整個洗錢過程才算大功告成。
但是,成克杰卻沒有想到他的這一切努力最終都是枉費心機。香港某銀行發現,一貿易公司在該行的賬戶經常收到從內地廣西轉入的大宗款項,金額從500萬至1000萬不等,但該公司留存銀行的客戶身份資料顯示其經營規模難以支撐如此大額的貿易活動,該銀行于是將其作為可疑支付交易行為報告香港FIU——聯合財富情報組。香港、內地兩地警方以此為線索聯合展開偵查,發現該公司是準備為成克杰清洗貪污受賄所得而設立的。成克杰將收受的巨額賄賂以貿易為名轉入該公司,該公司以合法經營為掩護將犯罪收入謊稱正常經營收入,在向香港特區政府繳納所得稅后轉變為表面合法收入。
但是,成克杰還沒有享受到他煞費苦心清洗的巨額黑錢,就已經被送上正義的審判席。
[評析]
成克杰洗錢案件有兩個特點:
⑴通過設立空殼公司做掩護進行洗錢,一般公司所應有的經營活動和資金往來賬目全部通過偽造來實現。這樣做雖然代價不菲,需繳納25%左右的企業所得稅和40%的個人所得稅,但由于成克杰清洗的資金都是來自于貪污受賄的“橫財”,因此這些洗錢成本對他來說無關痛癢了。
⑵通過專業的洗錢代理人進行洗錢。本案中成克杰就是依靠張靜海的出謀劃策和實際操作而完成巨額受賄款清洗的。其中的種種程序和手續十分復雜,還涉及內地和香港在經濟金融和法律制度方面的巨大差別,如果沒有張靜海的參與,對于成克杰這樣一個從未經商過的政府官員來說其清洗黑錢的圖謀是很難完成的。因此,成克杰付給他全部贓款25%的巨額酬金也就不奇怪。其實,這還是在張靜海不太敢敲竹杠的情況下的數額,在國外的洗錢案件中,贓款被洗錢代理人或專業洗錢集團吞沒一半甚至大半的情況也不鮮見。這也是為什么專業洗錢集團猖獗的重要原因,即所謂暴利驅動。專業洗錢犯罪集團的存在對整個國際社會的反洗錢工作都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必須堅決打擊。
這起洗錢案件的破獲給了我們幾點重要的啟示:
⑴在日常工作中,銀行必須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戶的基本情況,尤其是業務范圍、經營特點、企業規模等重要信息,這是識別可疑支付交易的重要基礎。執法部門之所以能夠發覺并破獲這一重大洗錢案件,香港那家銀行的警覺性和盡職調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銀行方面敏銳地察覺到成克杰的空殼公司的日常收入與企業經營特點、規模明顯不相符,并及時上報給了香港金融情報機構,為案件的破獲提供了重要線索。
⑵關注洗錢犯罪專業化的趨勢并采取積極對策。由于洗錢的高額利潤,吸引了一批專門為洗黑錢服務的洗錢代理人,包括精于鉆法律漏洞的律師、熟悉稅收制度的會計師、資深金融理財專家以及經不住誘惑的銀行雇員等等,這對反洗錢工作提出更高的專業化要求。
⑶完善有關法律,加強對“政治公眾人物”賬戶情況的關注。《聯合國反腐公約》第52條中明確要求:“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要求其管轄范圍內的金融機構核實客戶身份,采取合理步驟確定存入大額賬戶資金的實際收益人身份,并對正在或者曾經擔任重要公職的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和與其關系密切的人或者這些人的代理人所要求開立或者保持的賬戶進行強化審核。”對于像我國這種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來說,應該特別針對政府官員、國有大中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個人賬戶的情況加強監督,注意非正常的資金流動。我國已經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落實公約所確定的原則,還需對相關的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
⑷加強內地與香港金融情報機構的反洗錢情報交流、協查工作。由于金融的自由化,由于語言、文化等方面和內地具有相似性,且兩地間人員往來非常頻繁,香港是一個洗錢分子比較青睞的洗錢中心和資金轉移的中轉站。因此進一步推動兩地金融情報機構和警方在反洗錢方面的緊密合作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