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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修改富國天時貨幣市場基金合同的公告

日期:2007-09-28  字體大小:TTT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中國證監會基金部[2007]26號《關于基金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關條款的通知》要求,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會同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對本公司管理的富國天時貨幣市場基金合同進行了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第十三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1、“(一)估值目的”

 

  原表述為: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出基金份額收益。

 

  現修訂為: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財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出的基金份額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額凈值,基金帳面份額凈值始終保持為1.00元。

 

  2、“(二)估值日”

 

  原表述為: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

 

  現修訂為: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3、“(三)估值方法”

 

  原表述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本基金資產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在有關法律法規允許交易所短期債券可以采用攤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暫不投資于交易所短期債券。

 

  本基金目前投資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附息債券采用溢折價攤銷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計提應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貼現債券采用購入成本和內含利息列示,按購入成本和到期兌付面值之間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內每日計提應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浮動利率債券采用溢折價攤銷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動利率計提應收利息;

 

  (4)基金持有的質押式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協議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5)基金持有的買斷式回購以協議成本列示,所產生的利息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回購期間對涉及的金融資產根據其資產的性質進行相應的估值。回購期滿時,若雙方都能履約,則按協議進行交割。若融資業務到期無法履約,則繼續持有現金資產;融券業務到期無法履約,則繼續持有債券資產,實際持有的相關資產按其性質進行估值;

 

  (6)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銀行實際協議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較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場利率和交易價格,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調整投資組合,其中對于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事件發生之日起2日內就此事項進行臨時報告,至少披露發生日期、偏離度、原因及處理方法,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參考成交價、市場利率等信息對投資組合進行價值重估,使基金資產凈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資產價值,確保以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不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實質性的損害。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況,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6)規定的方法為基金財產進行了估值,仍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

 

  4、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最新規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對基金資產凈值波動帶來的影響:

 

  (1)適用攤余成本法時,可能在一定時期內高估或低估基金資產凈值。各估值對象的溢折價、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攤銷平均計入基金資產凈值;

 

  (2)適用影子定價法對估值對象進行調整時,調整差額于當日計入基金資產凈值,基金資產凈值可能產生相應的波動。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變動,基金管理人將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開放式基金的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現修訂為:

 

  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實際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攤銷,每日計提收益或損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1、本基金目前投資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銀行實際協議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購協議(封閉式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實際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債券、貼現券購買時采用實際支付價款(包含交易費用)確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買斷式回購以協議成本列示,所產生的利息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回購期間對涉及的金融資產根據其資產的性質進行相應的估值。回購期滿時,若雙方都能履約,則按協議進行交割。若融資業務到期無法履約,則繼續持有現金資產,實際持有的相關資產按其性質進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視同債券,購買時采用實際支付價款(包含交易費用)確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況,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規定的方法為基金財產進行了估值,仍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

 

  3、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其他可參考公允價值指標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參考公允價值指標,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人應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調整組合。其中,對于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編制并披露臨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定期測試所采用的其他可參考公允價值指標確定方法的有效性。

 

  4、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最新規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對基金資產凈值波動帶來的影響:適用影子定價法對估值對象進行調整時,調整差額于當日計入基金資產凈值,基金資產凈值可能產生相應的波動。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變動,基金管理人將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開放式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四)估值對象”

 

  原表述為:

 

  運用基金資產所購買的一切有價證券以及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以及其他投資等資產。

 

  現修訂為: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銀行存款、各類有價證券和應收款項以及其他投資等資產。

 

  5、原表述為:“(六)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和估值錯誤的處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萬份基金凈收益保留小數點后4位,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數點后3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小數點后4位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數點后3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當基金管理人確認已經發生估值錯誤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代銷機構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現修訂為:

 

  “(六)每萬份基金凈收益的確認和估值錯誤的處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萬份基金凈收益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數點后3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小數點后4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數點后3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基金管理人確認已經發生估值錯誤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并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原表述為: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現修訂為: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