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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修改富國天惠精選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富國天利增長債券投資基金、漢鼎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的公告

日期:2007-09-28  字體大?。?span id="ytxtlqo" class="font fontsmall" value="14px">TTT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中國證監會基金部[2007]26號《關于基金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關條款的通知》要求,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會同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對本公司管理的富國天惠精選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富國天利增長債券投資基金、漢鼎證券投資基金合同進行了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富國天惠精選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1、“(一)估值目的”

原表述為: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的基礎。

現修訂為: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2、“(二)估值日”

原表述為: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

現修訂為: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3、“(三)估值方法”

原表述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流通的債券,按如下估值方式處理:

1)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未上市債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綜合考慮成本價、收益率曲線等因素確定的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估值日市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現修訂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如果收盤價高于配股價,按收盤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四)估值對象”

原表述為: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股息紅利、債券利息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

現修訂為: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和負債。

5、“(五)估值程序”

原表述為: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資產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加蓋業務公章以書面形式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加蓋業務公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現修訂為: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鸸芾砣送瓿晒乐岛?,將估值結果加蓋業務公章以書面形式加密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在基金管理人傳真的書面估值結果上加蓋業務公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6、“(六)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和估值錯誤的處理”

原表述為: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當基金估值出現影響基金份額凈值的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本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人、或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人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人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現修訂為: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當估值或份額凈值計價錯誤實際發生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關于差錯處理,本合同的當事人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原表述為: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現修訂為: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富國天利增長債券投資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1、“(一)估值目的”

原表述為: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的基礎。

現修訂為: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2、“(二)估值日”

原表述為: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

現修訂為: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3、“(三)估值方法”

原表述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         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流通的債券,按如下估值方式處理:

A.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B.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未上市債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綜合考慮成本價、收益率曲線等因素確定的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估值日市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試點辦法》,開放式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現修訂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如果收盤價高于配股價,按收盤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四)估值對象”

原表述為: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股息紅利、債券利息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

現修訂為: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和負債。

5、“(五)估值程序”

原表述為: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資產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加蓋業務公章以書面形式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加蓋業務公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現修訂為: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加蓋業務公章以書面形式加密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在基金管理人傳真的書面估值結果上加蓋業務公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6、原表述為:“(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計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4位。當基金估值出現影響基金份額凈值的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本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與過戶登記人、或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它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它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它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它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其它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現修訂為:“(六)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和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當估值或份額凈值計價錯誤實際發生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關于差錯處理,本合同的當事人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7、“(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原表述為:

1、   與本基金投資有關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暫停營業時;

1、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現修訂為:

1、與本基金投資有關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8、“(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原表述為: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現修訂為: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漢鼎證券投資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資產估值

1、“(一)估值目的”

原表述為: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

現修訂為: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2、“(二)估值日”

原表述為:

每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現修訂為: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3、“(三)估值方法”

原表述為:

1、上市證券采用計算日證券交易所提供的當日市場平均價;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當日平均價計算;

2、未上市的股票以其成本價計算;

3、未上市國債及未到期銀行存款,以本金加計至估值日為止的應計利息額計算;

4、如遇特殊情況而無法或不宜以上述規定確定基金資產價值時,基金管理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現修訂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如果收盤價高于配股價,按收盤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四)估值對象”

原表述為: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國債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

現修訂為: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和負債。

5、“(五)估值程序”

原表述為: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進行。用于公開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字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現修訂為: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鸸芾砣送瓿晒乐岛螅瑢⒐乐到Y果加蓋業務公章以書面形式加密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在基金管理人傳真的書面估值結果上加蓋業務公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6、“(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原表述為: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現修訂為:

1、與本基金投資有關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7、增加“(七)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和估值錯誤的處理”即如下條款: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當估值或份額凈值計價錯誤實際發生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關于差錯處理,本合同的當事人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增加“(八)特殊情形的處理”即如下條款: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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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